標準檢驗局(BSMI)應施無線充電器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
經濟部標準檢驗局BSMI於108年5月公告,自109年1月1日起「無線充電器商品」將列為應施檢驗
產品類別,檢驗方式為驗證登錄(模式二加模式三 )。即日起BSMI可受理表列商品申請驗證登錄作
業,經BSMI審查符合者將核發證書。
不限制條件,報驗義務人免憑BSMI簽發之任何證明文件向海關辦理進口手續,惟應於進入市場前
完成檢驗程序,始可進入國內市場陳列銷售。
檢驗標準 |
檢驗方式 |
參考貨品 分類號列 |
證書有效期限 |
CNS 14336-1(9914336-1 (99版) CNS 13438 (95版) CNS 15663 15663 第5節 [含有標示](102版) *工作頻率小於30MHz者, 應另符合CNS 13803(92年版) |
驗證登錄 模式二加三 |
8504.40.20.00.3G 8504.40.99.90.0H |
三年 |